中国文化系列-中国文物管理简介
中国古代就有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与记载。早在周代,《左传·文公一八年》记载周公规定“毁则为贼,掩贼为藏,窃贿为盗,盗器为奸,主藏之名,赖奸之用,为大凶德,有常无赦”,即盗用国家宝器(器)与其他重大罪行一样,不能赦免。
目前,中国大陆文物保护的核心法律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,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主管部门是是国家文物局,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。[中国文物的基本原则为“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强管理”。中国文物保护领域的官方象征为采用金沙“四鸟绕日”金饰图案的中国文化遗产标志,官方主题日为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的“文化遗产日”。目前,中国共有不可移动文物76.7万处、国有可移动文物1.08亿件/套,以及数量众多的民间文物,全国博物馆5000余家。
目前,中国民国主要依据《文化资产保存法》,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,分為國寶、重要古物
及一般古物。其中中华民国国宝346件。
目前, 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把文化財分為「有形文化財」、「無形文化財」、「民俗文化財」、「紀念物」,以及「傳統的建造物群」等五大類。對於文化財的等級,則是將文化財區分為國寶、及重要文化財。
同时,对于孤品和易损品等文物,国家文物局发布了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类别和目录。
- 2002年1月18日,国家文物局印发《首批禁止出国(境)展览文物目录》,含64件(组);
- 2012年6月26日,国家文物局发布《第二批禁止出国(境)展览文物目录(书画类)》,含37件(组);
- 2013年8月19日,国家文物局发布《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》,含94件(组),分为青铜器、陶瓷、玉器、杂项等四类。
根据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》, 文化部令第19号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。
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。珍贵文物分为一、二、三级。具有特别重要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;具有重要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;具有比较重要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。具有一定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。
根据《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》,中国(大陆)全国文化文物系统一级文物藏品总数达218911件。据《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总目录(2005)》。
我们重点介绍禁止出国的展览文物,共计195件。从中可以看到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脉络。另外也会介绍一些国外著名博物馆中国藏品和其他文化的著名藏品。
参考文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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